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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阳城集团娱乐网站app666老楼终于加梯却被起诉拆除!昌平法院公布一批典型

来源:网络 |最近更新: 2025-02-26

  大阳城集团娱乐网站app666老楼终于加梯却被起诉拆除!昌平法院公布一批典型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庭审结束后,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涉民生侵权纠纷案件,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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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及不可预测性,为当事人证据获取、保存带来阻碍。”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幼亭介绍道,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技术应用的广泛普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害,涉“互联网+”侵权案件日渐显现,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呈现出传播源头分散、网络行为隐蔽等特点大阳城集团,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等措施固定侵权事实,给受害者维权带来极大挑战。此外,侵权纠纷诉讼主体多元,多重法律关系并存的现象极为普遍。

  实践中发现,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法律素养仍有不足,部分当事人“不认账”“事后反悔”等缺乏诚信行为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纠纷。此外大阳城集团,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签署不规范也是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

  对此,昌平法院提示广大群众规范自身行为,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固定侵权行为,以明确责任划分。鉴于侵权纠纷常发生于邻里亲友之间,法官呼吁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防结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同时,针对侵权假冒商品等案件,建议监管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一起因安装可视门铃引发的隐私权纠纷中,翟某夫妻俩与对门邻居孙某因堆放垃圾、损坏门锁产生矛盾,便在自家防盗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后在室内临窗处和楼道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孙某认为可视门铃及监控能拍到其行踪,并可将拍摄内容存储、上传网络,侵犯其个人隐私,要求二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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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可视门铃及摄像监控系统可以记录孙某及其家人的出行信息及家庭人员情况,让孙某及其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其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孙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翟某、于某拆除防盗门监控可视门铃系统、室内监控以及楼道监控。

  对此,法官提示,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要把握好边界。相邻住户在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不应超出合理界限,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尽可能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相邻一方做好沟通,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免侵害他人不愿被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若邻里之间对拍摄范围存在争议,可通过调节拍摄角度、遮挡部分镜头等妥善解决,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今后,昌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涉民生纠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赵某和于某是昌平区某小区业主。赵某房屋位于于某房屋楼下,于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宋某。春节期间,宋某返乡过年,房屋锁闭无人管理。2023年1月,赵某被物业告知楼上于某家房屋漏水,造成自己家房屋被淹,房屋屋顶、墙壁及家具不同程度受损,被褥被水浸泡无法使用。赵某遂将于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装修受损修复赔偿款、房屋租赁费、空置费等。

  于某表示其对房屋使用期间的状况并不了解,且其与宋某的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导致的损害应当由租户承担责任,本次漏水是宋某未及时断水造成的。宋某则称,其承租房屋的壁挂炉已达到国标报废年限,于某作为房东应当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但房东只维修不更换,因此应由于某承担侵权责任。

  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赵某房屋因漏水导致装修受损需要修复部分的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工程造价为27264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由赵某房屋漏水引起的损害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造成赵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是于某房屋壁挂炉管道爆裂。于某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其应当保障房屋屋内设施的安全性和可使用性;宋某作为漏水发生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对于屋内设施设备有妥善使用的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而言,于某房屋内壁挂炉使用年限较久,已达到报废年限,且在本次漏水事故发生前经过多次维修,该壁挂炉本身存在损坏的风险,因此于某对漏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宋某未关水关电,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于某赔偿赵某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空置损失等共计44564.8元,宋某赔偿赵某19099.2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提示,房东和租户均有责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各项设施设备负有安全保障以及及时修缮义务,若房东未全面履行前述义务,则房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房屋前,房东应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时更换。此外,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对“承租人过错”的情形进行列举释明,避免双方后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矛盾。

  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租户一旦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其原因而导致的损毁,也应当及时通知房东修复。若因自己不当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受损或邻居产生损失的,则租客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官提示,当发现房屋漏水时,业主应第一时间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和相关业主查看漏水部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对维修记录和相关费用单据予以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昌平区某小区12号楼2单元共6层,每层2户。郭某与侯某夫妻俩是该单元102房屋所有权人。2021年该单元501房屋业主等人申请在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并向案涉单元业主征询意见。除302房屋业主在《增设电梯居向征询表》填写“不管”外,其余业主均在意向征询表的相应位置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后该单元的10位业主代表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权负责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工作。2022年1月,街道办出具《加梯项目启动确认书》。建筑公司于2023年4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6月底竣工,现案涉单元加装的电梯已正常投入使用。

  郭某夫妻俩称,建筑公司在入户调查征询二人是否同意安装案涉楼宇外挂电梯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公司执意安装外挂电梯,对自家房屋价值造成损害,且加梯时施工噪音、污染给其造成了影响,加梯后对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安装。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为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侯某的诉讼请求。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成为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受到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期盼和欢迎。然而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常因影响采光和通风、增加噪音以及降低房产价值等产生纠纷,存在“高层住户踊跃、中层住户观望、一二层住户反对”的情况。

  在此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扰、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姚老汉与刘老太是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四名子女。老两口去世后,子女将其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务公司将该河段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建设公司分阶段进入现场施工。

  2019年,姚老汉女儿祭奠父母时发现坟墓被破坏,其中两个骨灰盒丢失且墓碑被砸坏,随即报了警。民警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水务公司让建设公司统计河道周边的树林、建筑物、墓地。统计二号标段中存在墓地,一号标段中不存在墓地,而报警反映祖坟被挖地点属于一号标段。公司2018年3月份进场施工至今,无法证明墓地是公司施工所破坏。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姚老汉四名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因毁坏父母坟墓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结合涉案坟墓被破坏的时间及地点、北京某建设公司施工范围以及派出所对北京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询问,原告主张其父母的坟墓系北京某建设公司所破坏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老人的坟墓及墓碑毁损,导致了作为子女的精神痛苦,四名子女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原告父母的坟墓被毁损,诉称其中有两个骨灰盒大阳城集团,虽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依据埋葬的风俗习惯及生活经验,法院认可被损毁的坟墓中应有两个骨灰盒。对于骨灰盒和墓碑的价值,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骨灰盒和墓碑当时的价值及使用年限,对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各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0元。

  祭奠性权益是公民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一项人格利益,祭奠性权益的行使关系着权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侵害他人祭奠性权益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物品外,死者的遗像、骨灰、墓碑等均对近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承载着特定的人格价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或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做好对土地的勘探和信息调查工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祭奠性权益不受侵害。此外,近亲属之间因骨灰安置方案不一致、墓碑署名问题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提示近亲属之间享受平衡的祭奠性权益,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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