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阳城集团家门口装可视门铃被邻居起诉 法院:侵犯邻居隐私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认定安装可视门铃及摄像头构成侵权,判决予以拆除。
据了解,家住北京通州某小区的韩先生发现邻居吴女士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可视门铃,并且在门的上方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正好可以拍摄到韩先生家门口的情况,并且可视门铃和摄像头均有录像存储功能,韩先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吴女士知晓,这让韩先生感到不舒服,于是找到吴女士商量拆除,吴女士以安全防范为由拒绝大阳城集团,双方争执不下。韩先生认为吴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于是将她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
庭审中,吴女士认可安装了摄像头和可视门铃的事实,但安装上述装置是为了家庭安防需要大阳城集团,不会拍摄到韩先生的情况,现已将门铃摄像头遮挡,韩先生所述都是他的猜忌和幻想。此外,吴女士认为可视门铃和门口摄像头作为家庭安防产品已经被广泛应用,现有法律未对个人安装这类设备有禁止性的规定,她对自家门前的行人和情况有知情权,因此不同意韩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官现场勘察,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可视门铃正对韩先生的入户防盗门,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以及韩先生的防盗门,现在吴女士用胶布遮挡猫眼摄像头;吴女士入户防盗门左上方摄像头朝南,可以拍摄楼梯转角整个平台,现在吴女士用胶布遮挡部分摄像头,遮挡后可以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
根据查明的事实,现在吴女士虽遮挡了部分摄像头大阳城集团,但该遮挡具有主观性、临时性、不确定性,且遮挡后仍可拍摄楼梯转角约一半面积及下行楼梯楼梯口一半面积,不能排除拍摄韩先生等他人信息的可能及风险。
因此,吴女士出于个人利益,未经韩先生同意,摄录留存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已构成侵权,对韩先生要求拆除两个摄像设备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吴女士于七日内拆除可视门铃及摄像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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